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治的重点与难点有哪些?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大特点是种类复杂,常见的主要有赌博、购物、兼职、游戏、投资理财、教育养老、情感交友、冒充公检法等,各种类犯罪形态有别,惩治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尽相同,本文所关注的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是投资理财类。同时,虚拟货币介入电信网络诈骗的范围还涉及关联的黑产犯罪,信息层、引流层、场所层、技术层、资金层等模块间形成的黑灰产生态链进一步加大了惩治难度,使得看似紧密的链条却又架构松散,亟须理论层面的细致分析。
(一)“紧密”链条中犯罪关联性认定难
前已述及,在罗某杰诈骗案中,下游犯罪借助虚拟货币搭建资金转移通道的行为之所以能被认定为上游诈骗罪的共犯,关键在于经充分审查其与上游犯罪的关联后,发现存在通谋。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虚拟货币黑产犯罪中特殊的链条化趋势,让上下游犯罪关联性的审查具有相当难度。申言之,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条分工明确、人员专业的链条化产业体系,上游形成信息层、引流层、场所层和技术层,为中游不同种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源”,下游的资金层则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转移通道。但这样的链条中的犯罪关联性并不容易被发现,原因就在于犯罪链条中模块技术化和组织虚拟化的趋势。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每一环节都可以成为相对独立的模块,以中立的姿态为犯罪提供帮助,模块之间临时或长期组合成多元化协作关系,虽然有规模较大的犯罪集团会自建技术支持团队,但更多的仍是依赖于模块化的技术外包公司,犯罪分子按需购买模块化服务,即可组建自己的犯罪平台。这就是为何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的预备和帮助行为与正犯之间的关系疏离化,甚至演变为一种交易关系。更重要的是,上述犯罪组织模块是虚拟化的,正好对应了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点,使得二者的虚拟性质产生叠加效应。用户可以生成及持有不限量的虚拟货币交易钱包地址,但钱包地址却不记录实名,且不受权威机构监管。即便公开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也仅仅是各个钱包地址之间的交易记录,很难溯源到实际操作人。因为任何掌握钱包地址私钥的人都可以控制该钱包地址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名实不副”是交易过程中的常态。就此而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中下游链条看似紧密,但要在各模块之间证实其关联性绝非易事,而虚拟货币交易甚至难以确认账户背后的实际操作者,使得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治难度极大。
(二)“松散”架构中主观故意认定难
传统犯罪组织通常有紧密的架构,但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组织呈现虚拟化特征,尤其在模块化的黑灰产业助推之下,模块之间的犯罪组织关系尤为“松散”:一方面,各模块均是可替代的,并且可能同时为多个犯罪组织提供服务,很难从中剥离出清晰的犯罪组织脉络,相反,模块与模块之间在表面上显得互不相关、各自为战,导致办案人员难以有效甄别;另一方面,即使在模块内部,各成员之间也保持着“安全距离”,单线联系、空间阻隔等是促使成员关系松散化的基本要素,并且技术的介入使得犯罪人力投入减少,犯罪分子之间沟通、交易乃至相互信任的成本大大降低。然而,无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是与之关联的黑产犯罪,在惩治过程中均强调对主观故意的认定。但由于虚拟货币的介入,确认账户背后的实际操作者本就并非易事,试图在松散的犯罪组织架构中认定主观故意更是难上加难。如,在罗某杰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通过个别兑换、地下钱庄等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而当前还存在更隐蔽的交易模式——虚拟货币跑分平台,招募的跑分人员利用“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转移资金,跑分人员之间架构更加松散,但又紧密地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收款洗钱服务。
此外,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的黑产犯罪还存在跨地域、跨领域和跨平台特点。首先,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的黑产犯罪往往在境外藏有据点,借助网络跨境操纵犯罪组织运作,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呈现出境内外相互配合的复杂局面。其次,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电信、电商、社交等不同领域、平台间信息不互通的特点,在不同领域、平台间流窜作案,单一监管部门或平台利用自有数据难以识别犯罪。尤其是虚拟货币领域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仅依靠相关平台的自有数据难以进行有效监管,不同领域、平台间的信息壁垒,使得认定交易中事前沟通、法定货币支付、虚拟货币转移等各个环节行为的关联性存在困难,在此基础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更加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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