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人民法院报刊文《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其中指出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作为经济上的财物,必须具有价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稀缺性体现在虚拟货币总量恒定,并非可无限供应。可支配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其存在“钱包”(即地址)内,获得地址及私钥后即可控制虚拟货币。效用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而“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 文章还指出,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虚拟货币具有数据性,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对于盗窃虚拟货币数额认定,将计算涉案虚拟货币数额定为被告人实施犯罪时而非被害人购买虚拟货币时较为合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均为平台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对本页面内容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本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如网页中刊载的文章或图片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和身份证明发送邮件到qklwk88@163.com,本站相关工作人员将会进行核查处理回复

发布于 2024-12-07 16:10:17
收藏
分享
海报
1144
目录

    推荐阅读

    忘记密码?

    图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