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数字交易所虚拟币诈骗系列案一审获判 警惕虚拟币投资骗局
近年来,虚拟货币被人们炒作得火热,但是虚拟货币投资还是高风险,而且很容易滋生诈骗等犯罪。披着虚拟货币的外衣实施诈骗,不少投资”小白“,买入各类巨额”传销货币“,最终血本无归。
深圳市检察院近日起诉的H数字交易所虚拟币诈骗系列案一审获判,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3年。据悉,该系列案共涉及近1500名被害人,被骗金额达2.2亿元人民币。
案情经过:2018年,阿明(化名)纠集阿华(化名)等人通过架设在境外的服务器,非法设立H数字交易所平台,并上线运营交易其自编自造的U币,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U币号称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货币,实则为平台非法发行的空气币,没有任何市场价值和对价资本。投资者通过扫描推荐码即可在平台注册账户交易,既可以直接将资金转入平台公布的个人银行账户购买U币,也可以先在其他网站购买USDT币(泰达币)等虚拟币,再转入平台兑换U币进行交易。
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眼球,阿明他们通过举办“链商节”等方式,散发具有诱惑性、欺骗性的平台宣传资料,比如承诺“U币每天上涨1分钱,连续上涨1000天”;宣称“投资达到百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为区域合伙人,对区域合伙人按比例分红”;保证“对推荐他人购币的投资者,按照被推荐者购币量给予奖励”等等,以诱骗投资者多购币、多持币、不卖币和发展下线。
前期,为了引诱投资者跟进买入,阿明他们操纵U币价从最初的发行价0.25元/枚一路上涨到1.31元/枚。眼看着币价连涨了好几番,投资者们对平台宣传的高回报信以为真,于是放心大胆地继续加大了投资。可好景不长,从2018年12月4日后,U币价急转直下,从1.31元/枚的高位连续下跌至几乎零市值,直至无法交易,投资者们这才幡然醒悟,发觉自己被骗了,纷纷要求退还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深圳市检察院温馨提醒投资者,要高度警惕虚拟币投资骗局,保持理性投资心态,选择合法投资方式,不轻信高额回报,不盲目跟风投钱,投资前少点冲动、多些谨慎,提高防范意识,避免陷入骗局。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而该类违法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此类活动通常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无论传销币还是盘子,本质上都一样,无非换了层皮,通过拉人头争取返佣,当有利润的时候,团长长大力拉人头,一旦后头资金跟不上,随时崩盘跑路。
什么是自洗钱?
“自洗钱”是洗钱犯罪的一种类型,顾名思义就是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身实施洗钱行为也可构成洗钱罪,也就是所谓的“自洗钱”。
文章来源:深圳检察,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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