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又称为非同质化代币(NFT),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数字藏品近年来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其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2021年上半年,全球NFT交易额达到了24亿美元,同比增长了近200倍。
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创意产品,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价值潜力,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和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法规,相关的司法实践也较为缺乏。因此,本文将从民事和刑事两个角度,分析数字藏品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
民事法律问题
1. 数字藏品的性质和归属问题
数字藏品的性质和归属问题是其涉及的最基本也最核心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数字藏品的性质和归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数字藏品具有虚拟性、不可分割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与传统的物权法所规范的有形物件有较大差异;另一方面,数字藏品又具有价值属性,属于应受保护的法律利益,但其是否可被纳入虚拟财产范畴,乃至是否可以准用物权规则加以保护,仍是未定之数。
对于这一问题,不同的学者和实务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数字藏品应当被视为虚拟财产,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有些人认为,数字藏品应当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无形物件,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无形物件适用物权法规定”的原则;还有些人认为,数字藏品应当被视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客体,并需要制定专门的立法来予以保护。
无论采取哪种观点,都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界定数字藏品与其他类型的虚拟物件或者无形物件之间的区别;(2)如何确定数字藏品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主体;(3)如何界定数字藏品与其所对应或者所依附的数字作品之间的关系;(4)如何协调数字藏品与其他相关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平衡。
2. 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著作权是与数字藏品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在实际发售市场中,数字藏品发售方不是对应的数字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国内的数字藏品主要由平台方邀请艺术家或者相关机构进行创作,暂时还未开放个人的创作权限,而对著作权侵权风险的处理问题上,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发售方作为被授权方或被转授权方,有时在原始著作权的审查上会存在过失。基于此种情形发售方常采取的方法是在用户协议中增加免责条款,以期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以支付宝上的蚂蚁链粉丝粒平台为例,该平台的用户协议内容就明确载明了数字藏品的相关信息均由发行方提供,所有数字藏品的内容和版权均由发行方也即数字藏品的提供者承担责任。但是,根据2022年3月15日起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故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有义务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下架该等涉嫌侵权数字藏品的义务。
其二便是对于数字藏品的再次创作权问题,也即基于数字藏品进行二次创作,重新创作的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包括基于作品进行二次创作、重新创作与数字藏品有关内容的权利。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主要包括对数字藏品进行改编、修改或者再加工进行售卖以及针对该数字藏品发售其周边产品等,鉴于此类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行使著作权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刑事法律问题
1. 销售绑定实物的提货权凭证的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已有的数字藏品平台除了直接通过平台发售数字藏品供购买者线上收藏之外,有的平台选择将实物手办、实物文创、唱片、茶叶、烟酒盲盒与数字证书绑定,在销售该等实物商品时,将这些商品信息上链铸造成区块链凭证(平台也将该等凭证称为数字藏品或数字证书),消费者需要先点击购买该等凭证并完成付款后,再可到线下或者该平台的其它线上渠道兑换该等实物商品。也就是说,平台销售的是作为提货权凭证的数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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